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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律師協會會員違規違紀行為警示錄

    發布時間:2020-03-24 04:23    作者:     點擊: 1494次
    為維護律師行業執業秩序,加強律師協會對會員執業行為的管理和監督,維護律師行業的良好聲譽,常州市律師協會獎懲委員會將對本會會員被查處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輯錄并陸續發布,旨在進一步警示教育各律事務所和律師,切實強化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意識,不斷推動全市律師行業健康規范發展。
     
    一、利益沖突行為
    1-1、民事訴訟中,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2018年3月,律師管理平臺接到預警,甲律師事務所的L律師在某法院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辦理利益沖突案件。
    經查,L律師在明知同所律師為對方代理的情形下仍繼續代理本案。另查明,在案件代理過程中,L律師與其當事人系親屬關系,當事人對L律師行為并無異議,L律師并未收取代理費用,也并未在甲律師事務所做任何接案代理登記。
    本會認為,L律師的行為違反了《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條第(五)項的規定,系違反利益沖突行為??紤]L律師違規行為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其所在單位律師事務所亦對其進行了深刻的批評警示教育。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條之規定,本會決定:對甲律師事務所L律師予以警告處分。
     
    1-2、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2018年3月,市律協接到投訴,乙律師事務所W律師在從某法院離職后繼續在原法院從事案件代理工作,存在辦理利益沖突案件的違規行為。
    經查,在某起民間借貸案件中,W律師雖不是名義上的案件代理人,但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陪同當事人到原就職法院進行案件溝通,進行了實質代理工作。
    本會認為,W律師的行為違反了《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條第()項的規定,系違反利益沖突行為。本會決定:對乙律師事務所W律師予以訓誡處分。
     
    1-3、刑事案件會見同案犯
    2019年5月4日,某看守所向常市律協發出《關于部分律師接受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等違規情況的通報》,認為T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存在接受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以及律師接受委托后,委托手續未及時送達辦案機關等違規行為,要求本會調查。
    經查,T律師先后于2018年3月9日、2018年3月26日分別接受朱某、周某親屬的委托,擔任二人偵查階段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被投訴人于2018年3月12日、3月13日、4月3日分三次會見了犯罪嫌疑人朱某,形成一次會見記錄,記錄中提及周某。于2018年3月26日、4月3日二次會見周某,形成一次會見記錄,記錄中提及朱某。2018年4月9日被投訴人又同時接受朱某、周某親屬的委托擔任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在至檢察機關進行了閱卷后,即因朱某和周某的親屬另行聘請其他律師而實際解除了與被投訴人的委托關系,但未辦理解除委托手續,朱某、周某系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的共同犯罪嫌疑人。
    本會認為,T律師存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時為被告人和被害人擔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者同時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的情形,但鑒于其接受委托后,僅到檢察機關閱卷,未再開展其他實質性辯護工作,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會決定對T律師給予警告的行業處分。
     
    二、違規收案、收費的行為
    2-1、私自接受委托、不按規定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2018年6月,市律協接到市司法局轉交材料,其中反映丙律師事務所H律師在辦理某民間借貸案件中存在違反規定私自接受委托辦理案件的行為。
    經查,在該案一審程序中,H律師得知同所律師為對方當事人代理人后以利益沖突為由拒絕了代理該案。在二審過程中,其當事人再次要求H律師進行代理工作,H律師認為一審與二審系不同案件,便以同所S律師名義進行案件代理工作,且并且未在律所進行收案登記。
    本會認為,丙律師事務所H律師私自接受委托,未經律師事務所統一收案,違反了律師代理案件應當統一收案、收費的規定,鑒于H律師在代理案件中沒有收取費用,當事人知情且同意其代理,并在出庭前經過法院認可,該行為未對雙方當事人造成實質性損害,違規行為情節較輕。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本會決定:對丙律師事務所H律師予以警告處分。
     
    2-2、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
    2019年5月4日,看守所向常市律協發出《關于部分律師接受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等違規情況的通報》,認為C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存在接受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以及律師接受委托后,委托手續未及時送達辦案機關等違規行為,要求本會調查。
    經查,結合現有證據無法證實C律師在明知為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因而不能認定其存在“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時為被告人和被害人擔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者同時為二名以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但在調查中發現,C律師在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委托后,存在收案未登記、未審查、收費未交律師事務所入賬并開具發票的行為,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情形。至本會懲戒委員會調查時,C律師已退還當事人家屬該筆未入律師事務所賬戶及未開具律師費發票的代理費。
    本會認為,C律師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親屬委托后,存在收案未登記、未審查、收費未交律師事務所入賬并開具發票的行為,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情形,違反了《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八條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予以處分。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本會決定對C律師給予警告的紀律處分。
     
    三、以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行為
    3-1、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違反有關規定,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傳遞物品、文件
    2018年9月,市司法局接到某公安局公函,其中反映C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違反監所管理規定的行為,有幫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處罰之嫌。
    經查,C律師在看守所會見在押人員時用手機微信幫助在押人員與他人進行語音交流,且交流內容已經涉及案情。
    本會認為:C律師存在會見時違反監管場所規定,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情況。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本會決定給予C律師中止會員權利八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3-2、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違反有關規定,傳遞物品、文件
    2019年8月26日市律協收到市司法局《關于L律師涉嫌違法違紀的調查報告》,其中反應L律師在看守所會見在押人員時存在違反監所管理規定的行為。
    經查,2019年4月9日,L律師在看守所會見在押人員王某時,將洗面奶、爽膚水、金屬掏耳勺遞交給王某,并使用手機為其拍照并遞交香煙打火機供其抽煙。王某回監區時被民警發現異常,進而發現L律師違規會見行為。市司法局調查后對L律師給予停業六個月行政處罰。
    本會認為,L律師違規會見行為符合《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江蘇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條第二款:“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期限的停業整頓或者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該會員所在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中止會員權利相應期限的紀律處分決定。”本會決定中止L律師會員權利六個月。
     
    3-3、未經當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以律師名義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介入案件,干擾依法辦理案件
    2019年8月26日,常州市公安局以J律師違反監所管理規定、律師執業紀律為由向常州市司法局發出《關于J律師違規會見王的情況通報》。
    經查,2019年8月9日,J律師在會見張某時得知其同監室的王某又換律師的想法。于是J律師于8月13日偽造了王某授權委托書會見了王某并與其簽訂了委托手續,會見期間J律師還通過手機拍攝了王某照片發給其家屬。市司法局調查后對J律師給予停業六個月行政處罰。
    本會認為,J律師違規會見行為符合《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會決定中止J律師會員權利六個月。
     
    四、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4-1、承辦案件期間,為了不正當目的,在非工作期間、非工作場所,會見承辦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2018年9月,市司法局接到某公安局公函,其中反映Z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違反監所管理規定的行為,有幫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處罰之嫌。
    經查,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Z律師存在違反違反監所管理規定的行為,因此投訴材料中關于Z律師違規會見的相關投訴并不能成立。然而,在調查過程中Z律師承認其存在與案件承辦人員違規一起吃飯的違法違規行為。
    本會認為,Z律師在承辦本案過程中,存在與案件承辦人員違規一起吃飯的違法違規行為,其行為已經構成妨害司法公正。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本會決定給予Z律師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五、代理不盡責行為
    5-1、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
    2018年11月26日,市律協接到投訴稱C律師未及時轉交判決書致使當事人錯過上訴期,C律師存在代理不盡責損害當事人利益的行為。
    經查,C律師代理的案件于2017年11月9日當庭宣判,并定于2017年11月14日領取判決書,投訴人本人當天并未到庭,C律師通過微信告知了判決結果并簽訂了11月14日的判決書送達回證。C律師未于11月14日當天去法庭拿判決書,法庭也未電話通知其去拿,同時也未將判決書郵寄給到其律所。2018年1月26日,投訴人問及判決書一事才得知C律師簽了送達回證,但沒有給投訴人判決書。投訴人拿到判決后因對判決陳詞不滿又錯過上訴期限,故而引發投訴。

    本會認為,C律師作為代理人,其權限可以代簽法律文書,但未及時領取并轉交判決書,導致當事人錯過了上訴期。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二條,本會決定給予C律師訓誡的行業紀律處分。 

     
    主辦單位:常州市律師協會 地址:常州市鐘樓區北港街道科技街D座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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