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充分發揮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作用,促進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以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律師協會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律師依法享有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侵害律師的合法權利。 第四條 律師協會應當堅持在個案中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和維護律師行業整體權益相結合,切實改善律師執業環境。 第五條 律師協會應當充分履行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法定職責,依法、規范、及時、有效地開展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 第六條 律師協會應當健全完善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機制,規范工作流程,暢通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渠道,形成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工作體系。 第七條 律師協會應當構建與司法機關、政府有關部門良性互動關系,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的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律師執業權利。 第八條 各律師協會應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協作互助,形成合力,共同推進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 第九條律師協會應當設立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專項經費,??顚S?。 第十條 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接受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有關行業規范; (二)與司法部等有關機關建立健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工作機制; (三)提出完善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立法建議、政策建議; (四)負責辦理司法部交辦、督辦,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書面申請協調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案件; (五)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 (六)總結報告全國律師行業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區域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行業規范; (二)與司法廳(局)等有關機關建立健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工作機制; (三)提出完善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立法建議、政策建議; (四)負責辦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交辦、督辦,或者設區的市律師協會書面申請協調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案件; (五)協助辦理異地律師維護執業權利案件; (六)總結報告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行業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主要職責: (一)負責所屬律師維護執業權利案件的受理、調查、處置和反饋; (二)與司法局等有關機關建立健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工作機制; (三)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交辦、督辦的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案件; (四)提出完善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立法建議、政策建議; (五)協助辦理異地律師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案件; (六)總結報告本地區律師行業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 律師協會應當設立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專門委員會,設立維護律師執業權利中心等專門工作機構。維權中心是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律師協會秘書處。 第十五條 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委員會由具有八年以上執業經歷和相關工作經驗,或者具有律師行業管理經驗,熟悉律師行業情況的人員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家擔任顧問。 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起草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制度和建議; (二)作出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案件受理決定; (三)組織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形成調查報告和處置意見; (四)針對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有關機關提出意見、建議或者具體解決措施; (五)呼吁、配合、協調有關機關及時解決妨礙、侵害律師執業權利案件; (六)依法為受到妨礙、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的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和其他支持; (七)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及時向律師協會、有關機關反映情況; (八)定期召開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委員會專門會議,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對具有典型的、普遍意義的案件進行研究,制定相應的工作措施。 第十六條 維護律師執業權利中心由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部分委員和秘書處工作人員組成。 維護律師執業權利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起草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相關規則和制度; (二)接待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申請; (三)對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申請進行初審,對于符合規定的申請提交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委員會受理; (四)負責向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委員會轉交上一級律師協會交辦、督辦的案件; (五)負責向下一級律師協會轉辦、督辦案件; (六)負責與相關辦案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間的組織協調有關工作,參與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案件調查、處置、反饋工作; (七)對符合啟動快速處置機制或者需要向聯席會議報告的重要工作、案件,負責報告、溝通、協調工作; (八)定期開展對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的匯總、歸檔、通報和回訪; (九)研究起草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報告; (十)其他應當由維權中心辦理的工作。 第十七條 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專門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遵循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紀律。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八條律師認為執業權利受到妨礙、侵害時,可以向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投訴,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控告,可以向注冊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設區的市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律師執業權利。 律師向其他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的,律師協會應當予以接待,并在24小時以內移交其所屬的律師協會。情況緊急的,應當即時聯系所屬的律師協會,按本規則有關規定及時處置。 第十九條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向所屬的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律師協會應當受理: (一)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控告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提出法律意見等合法執業權利受到限制、阻礙、侵害、剝奪的; (二)受到侮辱、誹謗、威脅、報復、人身傷害的; (三)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違反規定打斷或者制止按程序發言的; (四)被違反規定強行帶出法庭的; (五)被非法關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妨礙其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侵犯其執業權利的。 第二十條 律師在非執業過程中權利受到侵害的,或者對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依職權實施的行政管理、行業自律管理行為有異議的,不適用本規則。 第二十一條 與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有直接關聯的事實或者爭議進入訴訟、仲裁程序或者其他法定救濟機制,律師協會應當待相關程序或機制結束后,再行決定是否開展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 第二十二條 律師可以采用電話、信函、電子郵件、來訪等方式,申請維護執業權利。 第二十三條 律師申請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應當提交申請書、相關證據材料等書面材料。采用電話、電子郵件申請的,在受理后應當補交相關書面材料。 第二十四條 律師協會應當設立專門電話、專用郵箱和網上受理窗口等,暢通律師申請維護執業權利申請渠道。 第二十五條 維護律師執業權利中心接待律師維護執業權利申請,應當予以登記,記錄申請人信息、申請事項、申請理由及所依據的事實等必要事項。必要時,接待人員可以錄音、錄像。 第二十六條 維護律師執業權利中心接到律師維護執業權利申請,或者司法行政機關、其他律師協會移交的申請后,應當即時進行初審,并提交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委員會審查。對屬于受理范圍的,應當及時受理;對于不屬于受理范圍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對已受理的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申請,屬于本律師協會處置范圍的,律師協會應當于2個工作日以內將律師申請材料轉交有關機關處理。情況緊急的,應當于24小時以內向有關機關反映;情況特別緊急,需要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律師協會應當即時反映。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情況緊急,律師協會應當啟動快速處置機制,切實保障律師人身安全,必要時可以申請有關機關對律師采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所屬的律師協會接到異地執業律師維護執業權利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請求行為發生地律師協會協助。 第三十條 行為發生地律師協會接到所屬的律師協會協助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請求后,應當及時與申請維護執業權利的律師聯系,了解情況,妥善處置,并協助所屬的律師協會積極開展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 第三十一條 所屬的律師協會認為案情重大、復雜,或者需要省級以上有關機關依法處置的,可以在調查核實情況的基礎上,書面申請上一級律師協會協調開展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 第三十二條 律師協會獲悉律師執業權利受到妨礙、侵害的案件,可以直接啟動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程序,但律師明示不需要的除外。
第四章 調查 第三十三條 律師協會對已受理的維護執業權利申請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必要時,可委派2名以上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委員會委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現侵犯律師執業權利行為與律師違法違規執業相互交織的,或者情況復雜、存在爭議的,律師協會可以提請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等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調查組,及時準確查明事實。 第三十四條 調查人員應當及時、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三十五條 調查工作完成后應當形成調查報告,提出處置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六條 調查過程中,發現申請維護執業權利的律師涉嫌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應當及時轉交律師協會懲戒機構處理。
第五章 處置 第三十七條 對經調查,發現存在妨礙、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的,律師協會應當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依法糾正的書面建議。 有關機關對律師協會提出的書面建議不答復或者不糾正的,律師協會可以向其主管部門或者有監督權的部門反映情況。 第三十八條 律師協會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過程中遇到困難和問題,難以協調解決的,可以提請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協調。 第三十九條 申請維護執業權利的律師,可以要求律師協會委派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對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自行維護執業權利的律師,律師協會應當委派律師依法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四十條 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委員會辦理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案件,應當向本級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對重大案件辦理情況同時報上一級律師協會。 第四十一條律師協會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過程中,可以根據受理、調查、處置的情況,適時發聲、表達關注;說明調查處置工作情況;根據需要,發布調查處置結果。 律師協會參與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案件的工作人員及其他知悉情況的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布、透露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案件情況。
第六章 反饋 第四十二條 律師協會應當及時就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開展情況和處置結果向申請人反饋。 第四十三條 律師協會應當就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開展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向有關機關反饋。 第四十四條 律師協會應當定期研究總結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開展情況,根據需要,可以通過律師協會官方網站等平臺予以通報。
第七章 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處置機制,做到及時受理、調查、處置、反饋。 第四十六條 律師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定期向有關機關通報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工作情況和信息,反映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中的突出性、普遍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定期會同有關機關開展聯合調研督查,完善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制度。 第四十七條 律師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與司法行政機關等有關機關協調聯動機制的作用,對妨礙、侵害律師執業權利案件聯合督辦,共同處置。 第四十八條 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完善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第四十九條 律師協會應當建立網絡輿情快速應對機制,各律師協會之間、與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之間互通信息,共同妥善處置。 第五十條 律師協會應當將律師執業風險防范納入培訓,規范律師執業行為。 第五十一條 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對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的宣傳,對先進典型進行表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 設區的市尚未設立律師協會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負責該區域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自常務理事會通過后試行,理事會通過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