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調查會員:王強,男,1992年**月**日出生,漢族,中共黨員,居民身份證號:3204831992********,江蘇開太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執業證號:13204201610336516,住址:常州市湖塘鎮**小區**室。 常州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于2022年1月29日受理了常州市司法局移交的案件材料,該材料反映被調查會員存在妨礙司法公正的違規行為。本會于2022年2月8日決定對被調查會員行為立案調查,現該案已審查終結。 查明的事實: 一、2019年8月底至9月,時任江蘇中吳律師事務所律師的王強在擔任犯罪嫌疑人李某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期間,通過他人介紹,私下多次與該案的接警民警,時任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鳴凰派出所民警卞某某接觸聯系,詢問案件相關情況,并要求卞某某為其提供幫助。卞某某在此期間向王強告知了相關案情及辦理進展情況,并承諾為其提供幫助。后王強為感謝卞某某在案件上提供的幫助以及為與其搞好關系,于2019年10月在鳴凰派出所卞某某辦公室給予其8張面值均為人民幣1000元的消費卡,共計價值人民幣8000元。 二、2021年12月20日,中共常州市武進區紀律檢查委員會作出《關于給予王強同志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給予王強黨內警告處分。 三、2022年1月26日,常州市司法局作出常司罰決字〔2022〕第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王強律師停止執業一個月的行政處罰(自扣繳執業證書之日起計算)。 綜上,本會認為: 王強律師違規行為符合《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依據《江蘇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條第二款:“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期限的停業整頓或者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該會員所在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中止會員權利相應期限的紀律處分決定?!?/span>本會決定如下: 中止王強律師會員權利一個月(中止會員權利期限自扣繳執業證書之日起計算)。 被處分的會員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次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江蘇省律師協會復查工作委員會申請復查,并提交書面一式兩份復查申請書。
常州市律師協會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