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調查會員:馬鵬飛,男,1974年**月**日生,漢族,本科學歷,群眾,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111974********,江蘇東晟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3204200510179847,住址:常州市天寧區****苑**幢**單元**室。 常州市律師協會于2021年7月6日受理了常州市司法局移交的《關于部分律師違法違紀的調查報告》,該材料反映被調查會員存在妨礙司法公正、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違規行為。常州市律師協會于2021年7月7日決定對被調查會員行為立案調查,現該案已審查終結。 查明的事實: 一、2016年至2018年,江蘇東晟律師事務所馬鵬飛律師利用陳洪擔任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原民一庭庭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陳洪為其介紹的案件,并請托陳洪對其代理的相關案件給予關照,馬鵬飛先后7次給予陳洪現金、購物卡及煙卡等財物合計價值26830元。 二、2021年7月6日,常州市司法局作出常司罰決字〔2021〕第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馬鵬飛律師“向法官行賄”的行為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馬鵬飛律師“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行為給予停止執業一個月的行政處罰,決定合并停止執業四個月的行政處罰(自扣繳執業證書之日起計算)。 綜上,本會懲戒委員會認為: 馬鵬飛律師違規行為符合《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江蘇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條第二款:“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期限的停業整頓或者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該會員所在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中止會員權利相應期限的紀律處分決定。”常州市律師協會決定如下: 中止馬鵬飛律師會員權利四個月(中止會員權利期限自扣繳執業證書之日起計算)。 被處分的會員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次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江蘇省律師協會復查委員會申請復查,并提交書面一式兩份復查申請書。
常州市律師協會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