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調查會員:張奇,性別男,所在律師事務所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職業專職律師,執業證編號13204201510681498。 常州市律師協會于2021年6月24日受理了常州市司法局轉辦的張奇辦理利益沖突案件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25日以常律懲〔2021〕26號立案調查。被調查會員就相關內容提交了《情況說明》并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2021年6月27日,本會作出了對被調查會員的擬處分決定。被調查會員放棄了聽證權利?,F該案已審查終結。 查明的事實: 被調查會員于2014年3月6日從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離職,離職前擔任職務為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2014年6月2日申請成為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并于2015年8月3日正式成為該所執業律師。 2021年5月,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辦理法院在職、離任人員擔任律師情況甄別統計工作中發現被調查會員存在違反禁業限制的行為。調查員經核實后查明被調查會員在從人民法院離任后兩年內擔任了(2014)天民初字第898號、(2013)新民初字第2677號、(2014)戚民初字第194號、(2014)蘇審二商申字第0187號等案件的訴訟代理人。 另查明,在本會開展的“律師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中,被調查會員于2021年5月18日就上述案件的違規代理情況主動向本會自查申報。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材料如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院在職、離任人員擔任律師情況甄別情況統計表》;(2014)天民初字第898號、(2013)新民初字第2677號、(2014)戚民初字第194號、(2014)蘇審二商申字第0187號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裁定書;被調查會員的《情況說明》。 綜上,本會認為: 被調查會員在禁業期內擔任訴訟代理人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六條關于法官禁業限制的規定。鑒于被調查會員在禁業期內承辦的案件數量較多,利益沖突行為嚴重,盡管其違規行為距離受理本案之日已經超過兩年,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九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經懲戒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仍應予以處分。因被調查會員在本會開展的“律師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中就上述案件的違規代理情況主動向本會自查自糾,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可以從輕處分。 綜上,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條第(九)項之規定,被調查會員的行為已構成利益沖突,本會決定如下: 給予張奇律師訓誡的行業紀律處分; 被處分的會員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次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江蘇省律師協會復查委員會申請復查,并提交書面一式兩份復查申請書。 常州市律師協會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