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住所地:常州市勞動東路22號。 法定代表人,張娟,職務:檢察長。 被投訴會員:劉盛,男,1980年**月**日生,律師執業證號:13204200610862513,江蘇日月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2021年1月11日投訴人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江蘇日月泰律師事務所劉盛律師違規執業為由向常州市武進區司法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常州市武進區司法局對劉盛進行詢問后將案件移交常州市司法局處理,常州市司法局將案件轉交常州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常州律協)處理劉盛違規執業案件。常州律協于2021年4月12日以常律懲〔2021〕9號立案調查,劉盛就投訴內容進行了書面申辯并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2021年6月4日,常州律協對劉盛律師作出了擬處分決定。2021年6月8日,常州律協向劉盛律師送達了《行業處分預先告知書》,被投訴會員在規定的期限內放棄聽證權利,現該案已審查終結。 投訴人投訴的主要內容: 劉盛存在下列具體違法情形:在代理民間借貸糾紛(2018)蘇0492民初1546號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2018)蘇0492民初1726號兩案中,存在代理與劉盛本人或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和未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情形。 投訴請求: 對劉盛的違規執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要求司法局督促律師在執業中主動提交委托關系證明材料,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劉盛律師申辯的主要內容: 一、現行法律對利益沖突的規定比較籠統,被投訴人代理時認為案件不存在利益沖突,該法條的理解和適用還是存在一定的爭議; 二、被投訴人認為如果要認定為利益沖突,參照上海律協的規定,應當非直接利益沖突,而是間接利益沖突,當時原告與被告雙方都認可他的身份,也同意由他代理該案件,事后也出具了豁免等情況說明,按照相關規定,不應認定為違反執業規定; 三、被投訴人執業十幾年,以前沒有受過處分,今后一定會嚴格約束自己,鑒于前述代理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本人也已經做了深刻的檢討和反省,且代理本案時主觀上不存在惡意,也沒有謀取利益,事情發生后,被投訴人也認真反思了本次的代理,以后一定會嚴于律己,現在希望律協能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以教育批評為準,能減免處理,對其免除行業處罰。另外,被投訴人自己還主動向司法機關反映了武進法院的另一個案件。 查明的事實: 一、劉盛代理張華國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中盛公司案件構成利益沖突。 2018年7月10日,張華國就其起訴中盛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與江蘇日月泰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并出具委托書,委托劉盛代理,劉盛接受其舅舅張華國的委托后,代理張華國向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中盛公司,要求中盛公司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劉盛系中盛公司時任監事,劉盛父親系中盛公司股東及經理。2018年7月12日,原告與被告以手牽手方式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 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發現(2018)蘇0492民初1546號民事調解書存在的問題后,于2020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2020年11月13日,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492民監10號民事裁定,再審本案。2020年12月22日,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492民再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2018)蘇0492民初1546號民事調解書,駁回張華國的訴訟請求。 劉盛代理原告張華國起訴中盛公司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因劉盛此時擔任中盛公司監事,且其父親系中盛公司股東及經理,劉盛本人及其父親顯然均與案件存在直接利益關系,劉盛存在著代理與其本人以及近親屬均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行為。 二、劉盛代理張華國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中盛公司案件構成利益沖突。 2018年7月10日,張華國與江蘇日月泰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并出具委托書,委托劉盛代理起訴與中盛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劉盛接受其舅舅張華國的委托后,代理張華國向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中盛公司,要求中盛公司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劉盛系中盛公司時任監事,劉盛父親系中盛公司股東及經理。2018年7月31日,原告與被告以手牽手方式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 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與2019年發現(2018)蘇0492民初1726號民事調解書存在的問題后,于2020年10月30日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2020年11月13日,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492民監9號民事裁定,再審本案。2020年12月22日,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492民再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2018)蘇0492民初1726號民事調解書,駁回張華國的訴訟請求。 劉盛代理原告張華國起訴中盛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因劉盛此時擔任中盛公司監事,且其父親系中盛公司股東及經理,劉盛本人及其父親顯然均與案件存在直接利益關系,劉盛存在著代理與其本人以及近親屬均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行為。 三、劉盛在代理上述兩個案件時,均存在未提交委托關系證明材料的行為,但上述案件均在江蘇日月泰律師事務所辦理了收案審批登記手續。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材料如下: 一、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 二、武進區司法局對劉盛所作的“詢問筆錄”; 三、劉盛的陳述和申辯書; 四、代理案件的卷宗; 五、張華國的豁免函和錢樹忠的情況說明; 六、部分銀行賬戶記錄; 七、中盛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 八、再審判決書; 九、調查員對劉盛的調查筆錄。 綜上,本會認為: 一、劉盛在代理原告張華國起訴中盛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兩個案件時,均存在代理與本人或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行為,應給予行業處分。 二、劉盛在代理原告張華國起訴中盛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兩個案件時,均存在未向法院提交委托代理關系證明的資料情形,但目前《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并沒有針對此情形應予以處罰或處分的規定,因此,對劉盛未提交委托代理關系的證明資料的行為不予行業處分。 綜上,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的相關規定,本會決定如下: 給予劉盛律師通報批評的行業紀律處分。 被處分的會員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次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江蘇省律師協會復查委員會申請復查,并提交書面一式兩份復查申請書。
常州市律師協會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