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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新時代下常州公共法律服務之“變”

    發布時間:2020-03-11 09:37    作者:     點擊: 461次

     

    看新時代下常州公共法律服務之

     

    內容提要:常州律師制度恢復40年來,律師的角色定位不斷發生著改變,從最初的國家法律工作者到如今的公共法律服務主力軍,常州律師已經開始認識到公益事業、法律服務對自身發展的巨大意義。40年櫛風沐雨,對于常州律師行業來說,是一場以為主題的挑戰賽。時代洪流中不斷涌現出新生態、新概念、新需求,而公共法律服務是其中不可忽視的光點,常州仍在不斷的嘗試和總結中探索公共法律服務的有效模式,至于它將帶來的究竟是一次簡單的改變,還是質的蛻變?值得每一位常州法律人審慎視之。

    關鍵詞:公共服務;律師公益;法律援助;常州律師

     

    40年,意味著什么?它足以令一張相片“變脆泛黃”,也足以令一個人開始“懼怕死亡”。然而,很多時候我們只彷徨于時間的流逝,卻忽略了時光的饋贈。40年足以令一個大國“改革開放”,也足以令一戶小家“扶搖直上”。作為剛剛踏入常州法界的實習律師,我一直存在著這樣的困惑:“40年,對常州的律師行業來說,究竟是發生了改變還是經歷了蛻變?”似乎是兩個大同小異的“變”,但對常州律師而言,恰恰能看出它們之間一些微妙的差別。

     

    一、矯正——公共法律服務之“變”

     

    公共法律服務——近兩年被國家“劃重點”的針對性領域,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推動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和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所必需的法律服務為宗旨。其實,縱觀常州律師制度恢復40年成就,公共法律服務應有它的一席之地,甚至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它已然在當今社會形成了一種新生態:為全民提供法律知識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動;為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開展公益性法律顧問、法律咨詢、辯護、代理、公證、司法鑒定等法律服務;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的人民調解活動等[1]……我認為,公共法律服務的這些“外化”形式,極大程度上幫助“矯正”了常州律師的職業定位。

     

    二、轉換——律師角色定位之“變”

     

    1980年出臺的《律師暫行條例》規定“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將我國律師劃入行政型的管理體制。然而,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律師暫行條例》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局限性。尤其1986年律師制度開始改革,除了國辦所外還出現了民營性質的合作律師事務所。此時,“國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顯然已經不合時宜。在這種情況下,1989年開始了《律師法》的起草和論證工作。199312,司法部的《關于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經國務院批準,《方案》指出律師不再作為國家干部、律師事務所也非國家機關,這些規定確立我國今后律師制度基本走向。1996515,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審議以130票全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這是第一部正式的律師法,該法將律師定性為“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而此后2007年《律師法》的修訂,將律師進一步定性為“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2]。

     

    從“國家本位主義”到“社會本位主義”再到“當事人本位主義”,這種跨越實際上給予了常州律師更為艱巨的社會責任。越來越多的律師事務所發現,公益行動是律所推動社會發展和進步的一種重要方式,因此,投身于公益事業,是律師謀求深度發展的應為之舉。但另一方面,隨著身份的轉變,獨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律所經營模式被確立下來,客觀上又形成了律師為收入而執業以及無償提供公益法律服務之間的沖突,通過何種途徑“打破沖突”成了常州律師承擔社會責任的“第一把鑰匙”。

     

    三、優勢——律師力行公益之“變”

     

    應當肯定的是,律師從事公共法律服務具備與生俱來的優勢。首先,針對法律援助而言,律師憑借扎實的法律基本功,能夠提供專業性較強的法律服務,對個案的分析研判更具說服力和準確度。其次,在普法宣傳、法律咨詢中,律師往往兼具較強的社會溝通能力,并時刻充當著當事人、公安、法院、檢察院相互關系的“紐帶”,這種設身處地的交流方式往往更易為大眾接受認可。最后,在案例分享、法制宣講中,深厚的文字功底、嫻熟的口頭表達能力,豐富的辦案經歷及案件案例,使得律師不僅能生動形象地宣傳法律知識,還能結合具體案情讓法治思想深入人心。

     

    四、探索——常州服務模式之“變”

     

    基于此,常州對公共法律服務模式進行了大膽的探索,以2018年為例,常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將“應援盡援、應援優援”設定為工作目標,援助范圍的不斷擴大、服務網絡的進一步完善,帶來了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社會知曉率和群眾滿意率的穩步提升。[3]2017年底,新北區法律援助中心主動介入某建筑公司262名工人遭遇欠薪集體上訪案件,為民伸冤、斬獲佳績。2018年,溧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因工造成十級傷殘的年輕姑娘王某申請工傷待遇,一解燃眉之急。鐘樓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遭遇車禍導致傷殘的環衛工人追索賠償補助...常州助推律師公益,歷久彌新從未止步。[4]

     

    截止2019年初,全市共有7家法律援助機構,參與法律援助值班和辦案的律師達300余名,2018年辦理法律援助案件5083件,涌現出國家級、省級法律援助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等一批法律援助先進典型。

     

    在政府推動法律援助全市覆蓋的號召下,常州各大律所萬眾一心,積極進鄉村、進社區、進校區、進廠區、進園區,為群眾提供家門口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服務,打通法律援助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資助貧困山區、組織捐資助學、關注服刑子女的教育問題、關注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各種形式的愛心善舉形成常態,傳遞著常州法律人的情懷。

     

    此外,常州近兩年還注重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建設。2019年,逐步實現全市司法行政服務平臺“12348”“網絡、電話、微信”三端合一,7×24小時律師在線值班的基礎上,開發“12348”智慧法務平臺,讓群眾能通過“線上”平臺隨時隨地獲得法律服務、解決法律問題。在全市律師事務所、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村(社區)設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或聯系點,在全市1016個村(社區)均已配備法律顧問并建立“法潤民生”微信群的基礎上,加強法律顧問管理培訓,充分發揮村(社區)法律顧問作用。

     

    五、反思——法律服務實踐之“變”

     

    在現階段的大力推廣下,常州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供給不夠、供給成本高、供給產品不豐富、時效性性不足等問題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將長期存在?;鶎尤罕姭@得法律服務的信息不多、渠道較少、不易理解等短板,同樣限制了公共法律服務充分發揮其功能。我認為,公共法律服務能否得到充分推廣,關鍵在于司法資源能否“接地氣”、能否利用行業大數據與信息化呈現打好“配合戰”。

     

    (一)公共法律服務應成為高效高質的“隨身物品”。

     

    公共法律服務要真正做到走進百姓生活、適應群眾的習慣和要求,就需要做到“抬頭能見、舉手能及、掃碼可得”,讓群眾充分感受到公共法律服務方便、快捷、無障礙,樂于接受并易于接受。司法部副部長劉振宇在專訪中介紹過這樣一個案例:一個農民工遭遇意外受工傷,因行動不便在家休養,想要尋求法律援助卻一籌莫展,拄拐杖下樓時剛好看到法律援助中心派發的宣傳單頁上印有二維碼,寫著“掃二維碼尋求法律援助”,他就通過掃二維碼獲得了法律援助幫助,進行了工傷鑒定并獲得賠償。像這樣的渠道還有很多:群眾撥打法律服務熱線電話,就可以獲得法律服務咨詢;登錄中國法律服務網,就可以查詢、咨詢到他所需要的法律服務;點擊手機百度地圖,就可以找到離他最近的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可以與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員、人民調解員進行面對面法律咨詢。[5]這些事實充分證明了,公共法律服務成為“隨身物品”,極大方便了群眾的法律需求。

     

    但成為“隨身物品”只是第一步,高品質、高效率的公共法律服務是最好的推廣,高質量的服務過程是贏得信任、贏得支持最有說服力的方式。在繼續擴大服務供給的同時,提高服務品質,讓人民群眾真切感受到公共法律服務管用、好用、習慣用,使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讓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群眾的知曉率、首選率和滿意率才是評價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成效的根本指標。

     

    (二)公共法律服務應實現普惠化、均等化

     

    普惠化、均等化是公共法律服務建設的理念所在。但現實中,法律服務水平在城鄉間、地域間、群體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差異。就常州而言,公共法律服務的缺口主要集中在鄉鎮城郊及老舊小區,這些地區法律資源相對短缺,法律人才嚴重不足、設施設備條件匱乏、政府資金難以保障……所以我認為,應當通過立法推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均衡發展、考察先進學習成熟的具體措施、加大力度優化法律資源分配、評優評先號召城鄉積極互助,保障法律援助、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人民調解、村(居)法律顧問等法律服務項目,大力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平臺一體化建設。多途徑多方面刺激中心城市優質法律服務資源下沉,重心下移,提高鄉、鎮、村基層公共法律服務資源配備水平,切實做到雪中送炭,讓人民群眾在接受公共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義。

     

    (三)公共法律服務應注重刺激互動

     

    公共法律服務并非單方面的法律知識“灌輸”,公眾的互動性、參與性、積極性是評價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直接指標。如何調動公眾參與法律服務的熱情、如何刺激公眾訴諸法律服務的決心、如何增強公眾對公共法律服務的信心……這些都是公共法律服務提供者必須考慮的問題。

     

    法律服務不是“蒙頭做事”,定時的用戶體驗調查能為工作改進提供參考;法律服務不是“一錘子買賣”,定期的用戶回訪、經驗總結、案例推薦能優化用戶體驗;法律服務不是“一對一”,定點采取群聊群發、論壇交互的方式能搞活用戶參與感。

     

    律師制度恢復重建以來,“變”是主題。律師注重對公共法律服務領域的探索和實踐,充分體現了律師職業自我認知與社會認知的深化。常州律師已經從“接官司”的單向型經濟主體,逐漸成為“接公益”的多元化服務群體,這已然不是面貌與狀態的簡單“改變”,而是律師制度恢復40年帶給常州律師行業本質的一次“蛻變”。

     



    [1]《關于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司法部,2019年印發。

    [2]張羽《律師業四十年之變》,http://www.jcrb.com/fyfz/yu/lo/201811/t20181112_1925290.html,2018.11

    [3] 新浪:常州發布2018年度十大法援優秀案例,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19-03-20/doc-ihrfqzkc5500273.shtml,2019.3

    [4]常州網:“常州市2018年度十大優秀法律援助案件公布”,http://news.cz001.com.cn/2019-03/20/content_3578518.htm,2019.3

    [5] 南方都市報:司法部副部長劉振宇:公共法律服務要整合資源形成合力,http://dy.163.com/v2/article/detail/EA40NK2E05129QAF.html,2019.3

     
    主辦單位:常州市律師協會 地址:常州市鐘樓區北港街道科技街D座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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